东营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东营市财政局 东营市科技局
东财教〔2010〕28号
关于印发《东营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科技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东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有关规定,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制定了《东营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东营市财政局
东营市科技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东营市科技成果转化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科技成果转化,增强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根据《东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东营市人民政府令149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东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设立东营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资金来源为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是成果转化资金和成果转化项目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主要负责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市科技局主要负责成果转化项目管理。
第四条 成果转化资金的安排原则:
(一)具有国内领先以上水平,产业技术成熟、装备水平和产品竞争力强;
(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
(三)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成果转化资金扶持采用拨款资助、贷款贴息或“以奖代补”等方式。
第二章 支持重点和对象
第六条 成果转化资金扶持的重点和目标:
(一)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经济发展类)二等奖以上科技奖励、已进入中试或即将进行中试的科技成果;
(二)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处于国内领先以上水平;
(三)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较大产业规模;
(四)管理运作规范,具有严格管理投资政策程序和风险投资机制,不投资具有流动性证券、期货等国家限制行业;
(五)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 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在东营境内设立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东营境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实收资本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或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有稳定的合作关系;
(四)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
(五)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5%以上。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成果转化项目由项目单位所在县(区)科技局、财政局(根据申报指南要求)联合组织申报;市直有关单位直接申报,上报到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单方上报或越级上报不予受理)。
第九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立项评审,根据评审、考察情况,提出年度项目计划草案。
第十条 根据项目计划草案,市财政局结合年度预算、项目单位财务状况及科技资金绩效考评情况,确定年度成果转化项目经费预算。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十一条 从2010年市财政设立成果转化资金,以后年度视财力情况适当增长。
第十二条 成果转化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对由县区承担的项目,资金拨付到县区财政;对由市直承担的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按进度拨款,对重大项目(及跨年度项目)实行“总额控制、分期拨付”的办法,当年经费不能全部拨付的,市财政局在年底将结余经费结转到下年,项目承办单位于下年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出拨款申请,经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审核后,将资金拨付承办单位。同时,从年度计划项目经费中预留部分验收资金,项目按规定顺利实施并通过鉴定(验收)的,预留验收资金全额拨付。项目没有按要求实施、中途中止、没有通过鉴定(验收),预留验收资金不再拨付,统筹用于其他科技项目。
第十四条 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考核确认承办单位无法完成的、需要中止的计划项目,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终止通知书,项目承办单位在接到项目终止通知书一个月内须做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报市财政局核批,剩余项目经费全额上缴市财政并统筹用于其他科技项目。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接到通知后,要按照通知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与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签订《东营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合同》,逾期不签订合同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对成果转化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并按照项目合同的要求落实匹配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的安排和使用经费,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成果转化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充分利用现有工作条件,力求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十九条 对违反财经记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追回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科技部门要定期对项目的进展情况和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科技局、财政局递交管理项目的进展情况和资金执行情况报告。项目完成后,市科技局将会同市财政局依据项目合同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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