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鼓励开展创业富民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政发〔2012〕5号
印发关于鼓励开展创业富民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关于鼓励开展创业富民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鼓励开展创业富民的若干政策
为营造全民创业的良好环境,推动黄蓝国家战略实施,加快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制定鼓励开展创业富民的若干政策如下:
一、加快培育和壮大创业主体
(一)广泛动员全民创业。支持城乡居民广辟创业门路,通过创业实现致富。鼓励高校毕业生、归国留学生开拓创业,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鼓励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人员科技创业,鼓励军转干部、退役士兵主动创业,鼓励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或退休后,在政策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带头创业,鼓励外出务工经商人员返乡创业,扶持残疾人员自强创业,吸引市外创新创业人才来东营投资创业。
(二)大力引导初次创业。编制发布《创业发展规划》、《创业产业指导目录》、《创业项目资源库》。定期发布创业政策、投资信息、市场行情、项目推介、技术进步和人力资源供求等资讯。引导创业主体和创业资本围绕先进制造业、高科技产业、现代服务业、高效生态农业、蓝色产业开展创业。
(三)积极鼓励“二次创业”。鼓励企业加大自主创新、改善经营管理、扩大生产规模和进行技术改造。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报国家星火计划项目、火炬计划项目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创业成功者由自我积累发展向依法利用社会融资实现“二次创业”。
(四)鼓励发展新型农业经营实体。利用自然资源和产业优势,鼓励发展田园观光、农家乐、乡村游、度假休闲等新型农业经营项目。凡是农民创办的新型农业实体,实行登记备案制,免除所有收费。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宅基地整理后获取的折抵建设用地指标,安排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家庭工业发展。
二、降低创业门槛
(一)放宽投资领域。凡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都允许民间资本进入,任何部门不得设置限制条件,投资人可以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项目,并按企业需要在营业执照上载明。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教育文化医疗卫生领域。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的改革重组,鼓励、支持各类投资创业者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二)放宽登记条件和经营场所限制。新设立的公司不受行业限制,其注册资本一律降至最低限额。个体工商户在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支持其继续使用原名称;转型登记为有限公司的,支持其使用原名称加“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对创办电子商务、文化创意、服务外包、咨询服务类企业,创业者家庭住所、租赁用房等可视为创业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经批准的临时商业用房、疏导点可视为有效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进行工商登记时,租房协议可作为有效合法的经营场所使用凭证。新成立的企业,冠市名不受注册资本规模和组织形式的限制。鼓励并帮助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申请冠省名和国家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三)放宽外资准入限制和民营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允许自然人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与外商投资创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允许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在鼓励类、允许类外资产业投资领域设立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只要备案即可申办进出口经营权。
(四)放宽合伙企业合伙人范围。允许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投资设立合伙企业。鼓励金融资本与技术资本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允许注册会计师等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人员,投资设立合伙企业。
(五)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限制。允许非农自然人、农民和从事与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共同投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自主选择业务范围。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人数要求。放宽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限制,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需要自行约定出资总额,凭出资清单直接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三、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为基数,自2012年起,每年新增一定数额资金,用于创业富民政策扶持,采取以奖代投、补助贴息、专项扶持等方式,支持初创型企业发展壮大。各县区、市属经济开发区也要增加一定数额的扶持资金,加大对企业的扶持力度。
(二)加强信贷支持。市内各金融机构加大对创业群体的信贷支持力度。其中,用于小微企业贷款增幅不低于全部贷款增幅。对已落实创业项目(建筑、餐饮、娱乐、资源性开采等企业除外)且已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扶持对象,同级财政按央行一年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补贴期限为2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5万元。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专项资金,对小微企业通过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和版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的,给予贷款贴息。
(三)加大小额担保贷款额度。进一步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增加小额担保贷款扶持额度,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均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符合贷款贴息条件的给予贴息。对已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还本付息且创办经济实体成长性较好的个人、合伙和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审核后,可申请二次贷款,并按央行一年期基准利率的25%给予财政贴息。
(四)拓宽融资渠道。大力发展委托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表外融资业务。积极推动小微企业上市融资,鼓励科技型小微企业到场外市场或创业板融资。对进入上市辅导期或进入境外上市程序的拟上市公司,由同级财政支付50%的上市前期费用(最多不超过200万元,企业3年内未能上市,须全部归还)。积极引导小微企业通过引进私募股权投资、实施股权转让、利用融资租赁工具等多种方式进行融资。鼓励小微企业发行集合票据,利用银行间市场扩大融资来源。
(五)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积极引入各类风险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和私募基金投资初创型中小企业。市及各县区、市属经济开发区加快成立风险投资公司。被扶持企业成功上市后,政府股权所得收益纳入风险投资公司管理。
四、完善和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一)减免相关费用。对所有初始创业者实行3年创业扶持。扶持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确需缴纳的,按最低标准执行。涉及的各项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没有设定最低标准的,按现行标准减半收取。对进入创业基地的经济实体,自入驻之日起3年内免缴物业管理费、卫生费等管理性费用,减半收取场地费,适当减免水电费。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抓好国家支持初创企业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加大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力度,落实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政策,起征点按上限执行。
(三)加大创业补贴。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应届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四类人员,参加在定点机构举办的创业培训,可享受创业培训补贴。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从事创业活动的人员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实际创造的就业岗位个数,向创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开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岗位500元。个体工商户升级为法人企业且创业带动就业5人以上的,给予每户1万元的升级补贴,分2年等额支付。对用人单位招用“4050”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除给予养老、医疗保险补贴外,按照招用“4050”人员数,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补贴。
(四)优先土地供应。将创业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对于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主管部门批准后,企业对老旧厂房改建、扩建以及利用原有已出让土地扩大再生产新建厂房,提高容积率和使用效率的,不再收取土地价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不增收土地出让金;原使用土地面积不够,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新创小微企业用地各项规费的收取与其他各类投资主体一视同仁,依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抵押、出租、折价入股。农民工回乡创业需要建设用地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农民利用房前屋后符合村庄规划条件的土地建造简易厂房,可免费批用临时用地。
五、建立健全创业服务体系
(一)打造创业培训实训平台。以服务初始创业为重点,建立多层次、全方位、宽覆盖的创业培训体系。加强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等各类公共就业培训机构建设,积极开展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示范园区和创业街区建设,建立由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政府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指导专兼职队伍。
(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工商、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农业、教育、国税、地税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组织领导机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做好各项扶持政策的落实。各县区、市属经济开发区也要成立工作机构,负责制定具体措施、优化创业环境、确保工作全面开展。切实强化对全民创业的效能监察,对阻碍全民创业、影响恶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据党纪政纪,进行严厉查处。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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