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同做好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人社厅发[2009]96号)
关于共同做好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 、团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团委:
去年以来,共青团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就业工作的要求,全力促进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紧紧围绕青年就业创业的关键环节,不断强化工作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加强协作,形成合力,进一步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的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共同做好返乡和进城青年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青春建功新农村就业创业培训项目和进城青年农民工“订单式”技能培训项目列入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纳入当地就业培训规划统筹安排,并适当适当扩大培训规模。大力支持共青团组织开展其他各类培训,在培训指标、培训项目、资金补贴、岗位开发、信息服务等方面予以倾斜,对由共青团组织自有及推荐的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及时给予资质认定,指导和支持其开展培训,并按规定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补贴。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青团组织要坚持培训与就业的有机结合,发挥好青年就业创业服务中心等机构在联系用工单位、开展职业介绍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广泛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并积极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劳务培训品牌。各地共青团组织要主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用工企业、培训机构沟通协调,切实做好人员组织、岗位对接、政策宣传、政策落实等方面的工作。
二、 共同做好青年创业服务工作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支持共青团组织开展青年创业融资服务工作。对经共青团组织集中推荐、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的创业青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集中审核确认,并支持、配合共青团组织协调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及时为其办理担保和贴息贷款核贷手续。共青团组织联合金融机构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符合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的,可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各地共青团组织要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对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给予经费保障。争取政府有关部门支持,推动设立青年创业基金,对城乡青年创业提供担保、贴息、奖励等扶持。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共青团组织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大力开展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小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进一步完善联手促进青年创业的工作机制,提高青年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的创业项目资源库,要加大适合青年创业项目的征集和开发,为共青团组织服务青年创业提供强有力支持。
三、 共同做好“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工作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共青团做好“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工作,并将其组织的高校毕业生见习纳入“三年百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中西部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由中央财政就业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对共青团组织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符合条件的,要落实基本生活补贴政策。各级共青团组织要加大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力度,组织到岗见习,完善见习管理,加强跟踪服务,建立见习统计制度,并及时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沟通工作进展情况。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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