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共青团山
东省委、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
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团委、科协: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重要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科技资源的基础和引导作用,共同营造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 [2009]28 号),省科技厅、团省委、省科协联合制定了“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科技厅
共青团山东省委
山东省科协
2009年5月6日
山东省《关于鼓励和扶持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重要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全社会各类科技资源的引导作用,努力营造科技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和氛围,激发大学生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和活力,以创业带动就业,特提出以下意见。(本意见所称的大学生,是指毕业后五年内及在校大学生,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
1 、大学生是科技创新创业的重要生力军,调动全社会科技资源为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是科技部门的重要责任。各级科技、团委、科协部门要高度重视,协同配合,因地制宜地采取得力措施,全力支持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切实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2、加大对大学生科技创业的投入力度。把大学生科技创业纳入各级科技计划的支持范围,鼓励大学生科技创业项目积极申请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和支持大学生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创新创业项目孵化等科技创新创业活动。对为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科技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各类技术创新及服务平台,相关科技计划要给予优先扶持。
3 、鼓励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基地或创业园。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农高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科技孵化器),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有条件的要划出专门场地,设立大学生科技创业基地或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基地或创业园要 对基地内领办创办科技企业的大学生优先提供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到员工培训、市场营销、融资等一条龙服务;对大学生领办创办的科技企业,应享受更加优惠的政策。
4 、加强对大学生的科技创业培训。省级以上高新区和农高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科技孵化器)及科技园区要发挥场地和功能优势,开展大学生创业技能、市场拓展等方面的培训,并优先提供场地服务、商务服务、项目咨询及市场开拓服务。省级以上高新区和农高区要建立大学生科技创业辅导制度,面向省内外选聘成功企业家、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管理专家、政府有关部门专家、老科技工作者等作为大学生科技创业导师,采取单个指导、会诊指导、授课指导、陪伴指导、咨询指导等方式,帮助大学生提高创业实践能力。
5 、鼓励省属科研院所、省级以上高新区和农高区区内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建立学士后流动站和大学生见习制度,吸纳大学生见习锻炼,并按照相应制度标准管理运作。鼓励建站单位和见习单位在人员招聘时,优先录用经过见习锻炼的大学生。
6 、推动科技资源向大学生开放。各级科技网络系统和各类专业技术服务平台,要为大学生科技创业提供信息、技术、人才、会计、法律等系列服务,降低创业成本。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有关企业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以及各级各类科普场馆设施,要面向大学生开放,扩大公共平台对大学生的服务,提高大学生的科技创新意识和科技创业素质。
7 、鼓励和支持大学生服务‚三农‛。积极引导大学生以信息员、技术员等形式,服务农村信息化建设,为广大农户提供科技信息和技术服务。
8 、发挥科技特派员工作在推动大学生就业方面的作用。开展科技特派员工作的市、县科技部门会同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按照‚政府引导、市场配置、专业对口、双向选择‛的原则,选拔一批有专长的大学生担任科技特派员助理,与科技特派员一起为企业、农村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经过1—2 年的锻炼,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大学生可优先选聘为科技特派员。
9 、鼓励大学生积极参与科技创新(创意)活动,培养大学生的科技创新意识和能力,促进大学生科技创新(创意)作品向现实生产力转化。鼓励和支持大学生积极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对于在‚‘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 ‛ 、‚大学生科技创新大赛‛等比赛中的获奖项目,积极向有关创业投资机构推荐。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获奖项目申请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10 、建立有利于大学生科技创业就业的激励机制。省科技厅、团省委、省科协联合对在安排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并对其申报的科技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倾斜支持。
11 、本意见由省科技、团省委、科协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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