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端石油装备产业发展的意见
东营区人民政府
(东区政发〔2011〕10号)
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端石油装备产业发展的意见
为进一步鼓励和支持高端石油装备产业发展,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全面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石油装备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发展重点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抓住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和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的重大机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胜利工业园为载体,以骨干企业为龙头,以技术创新为动力,大力实施名牌带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优化产品结构,加强质量管理,做大做强骨干企业,全面提升全区石油装备制造业的核心竞争力,打造国内一流、世界知名的高端石油装备产业基地。
(二)总体目标:到2015年,石油装备产业销售收入达到500亿元,年均增长35%以上,出口额达15亿美元,年均增长40%。规模以上石油装备企业超过70家,其中销售收入超50亿元的企业3家,超10亿元企业20家,超亿元企业50家。创建1家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5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2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重点石油装备企业技术装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重大石油技术装备成套和系统集成能力显著增强。
(三)发展重点:围绕钻井装备、采油装备、集输装备、勘探装备、机电设备、油田特种车辆、油田用压力容器、测井装备、海洋钻采设备等领域,以高精尖和节能高效为目标,重点开发培育一批高端石油装备产品。依托胜利工业园建设国际高端石油装备产业基地,搞好园区规划,完善功能分区,加强基础配套,全力推进中国石油装备产业基地国际交流中心、科瑞高端石油装备产业园等重点工程建设,切实增强园区服务功能和承载能力,促进产业集聚发展。
二、加快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龙头企业,提升石油装备产业整体实力
重点支持科瑞、胜动、胜机等骨干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加大研发投入,提升产品档次,拓展外部市场,建成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和辐射带动力的龙头企业集团。从2011年起,设立区石油装备产业发展专项资金5000万元,纳入财政预算,通过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企业发展。
(一)落实税费扶持政策。在胜利工业园、新型农民创业园新办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石油装备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50%的资金扶持;自税务部门认定应缴所得税之日起8年内,给予实际缴纳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50%的资金扶持;高新技术企业(或投资项目认定为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或主导产品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下同)扶持期限8年,前3年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后5年给予区级留成部分50%的资金扶持。对新上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的项目,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给予为期三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扶持,第1年按实际应缴总额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扶持,第2年按30%给予扶持,第3年按20%的给予扶持;扶持兑现自项目开工起实行,开工当年按合同约定缴纳年份的规定标准执行(奖励金额按实际开工月份具体测算);未开工地块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科技含量高、投资规模大、带动能力强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落实更加优惠的政策予以扶持。
(二)鼓励引进大企业大项目。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或到位外资的1000万美元)以上、技术含量高、辐射带动力强的项目,固定资产(不含土地出让费)每投入1亿元(或到位外资1000万美元),给予50万元人民币的产业配套资金补助。支持引进国内外行业巨头,对企业引进世界500强、中国100强、行业前10强进行合资合作的,每引进一家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依托行业商会、骨干企业驻外办事机构,重点瞄准国内外行业知名企业开展招商,吸引在我区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和营销中心,根据其品牌影响、投资规模和产出效益情况,一次性给予新设立企业10-100万元的资金扶持。
(三)加大融资支持力度。推动行业性金融机构建设,加快组建石油装备产业发展基金,支持骨干企业联合组建专业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为行业内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鼓励金融机构对企业增加贷款,对当年向单个企业新增贷款余额1亿元以上的,按新增部分的0.5‰给予奖励。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进入境内上市辅导期或进入境外上市程序的拟上市企业支付50%的上市前期费用,最高限额为100万元,三年未能上市,须悉数归还;拟上市公司在境内外首次发行股票上市,募集资金用于区内企业发展,按募集资金全部进入公司指定账户数额(扣除发行费用)的1.5‰给予奖励;对通过配股、增发等形式实现再融资的,按投入我区资金数额(扣除发行费用及本辖区内法人股东认购部分)的1‰进行奖励。
(四)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市场。支持企业扩大对外出口,对当年出口超过50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3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出口超过1000万美元以上且增长速度不低于全区平均增长速度的企业给予10万元人民币奖励。企业当年出口每净增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万元,最高限额为100万元。对参加区统一组织的国际性展览展销会的,其摊位费给予补助,最高补助标准不超过企业所交摊位费的50%,单个企业最高限额为100万元。支持企业积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对企业当年参加贸易摩擦应诉发生的律师费用,给予50%的补助,单项应诉案件每个企业最高限额为20万元。鼓励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对企业当年参加出口信用保险的,按其实际支付保险费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鼓励企业加强出口品牌建设,对当年注册境外商标的企业,每注册一个境外商标给予注册费30%的补贴;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出口名牌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人民币、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三、加强科技创新,增强产业发展活力
(一)加快推进“两化”融合步伐。鼓励企业推广应用信息化控制和管理技术,推动设计、生产、销售乃至服务一体化。通过产品智能化、生产信息化、管理信息化、服务网络化,提升产品附加值,促进精细化管理,提升经营决策水平,助推企业完成战略转型。选择5家重点石油装备企业,重点推广新信息、新技术在产品研发设计、生产过程、技术改造、管理运营、市场营销、人力资源开发、新型业态培育等7个环节的应用。加快“两化”融合载体建设,力争用2-3年时间,建成2 家石油装备行业信息技术推广中心、3家石油装备制造加工中心、2 个供应链管理示范工程、1家能源监测控制中心,提高信息技术应用水平。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两化”融合项目的导向性补贴。
(二)加快推进企业创新能力建设。鼓励企业加快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中心、质检中心、重点实验室建设。对新创建国家级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新创建省、市级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启动资金补助。加快科技创新成果认定,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按级次给予企业奖励,其中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20万元、三等奖10万元;当年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的,按级次给予企业奖励,其中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8万元、三等奖5万元;对入选国家、省首台(套)装备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企业开发和应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鼓励从高校、科研机构引进新技术和国内外专利技术项目,强化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二次创新。对从高校、科研机构引进新技术和国内外专利技术项目,签订、实施科技合作合同及专利转让合同取得显著效果的,一次性奖励企业3万元。
四、加强质量管理,全面提升行业竞争力和软实力
(一)加快实施名牌战略。选定符合争创名牌条件的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做到培育一批、申报一批、创建一批,扩大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企业利用品牌开拓市场创造有利条件。对新获得中国名牌(国家质检总局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获得山东省名牌、山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同一品牌奖励以企业当年获得的最高级别计奖,当年所获荣誉级别相同的,只享受一次奖励,不重复奖励,复评后的商标(名牌)不再奖励。
(二)加快实施标准化战略。以大型骨干企业为标准制定主体,以行业商会为主导,引导企业建立完善的标准体系,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支持参与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专利及时转化为标准,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装备产业标准化水平。对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订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主持上述标准修订的,按照主持同类标准制定奖励额度的50%给予资助奖励;参与上述标准制定、修订的,根据参与的程度,分别按主持同类标准制定和主持同类标准修订资助奖励额度的10-30%执行。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项目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标准化战略扶持奖励资金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三)加快实施质量提升战略。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和技术,完善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走管理效益型道路。设立政府企业管理奖,对当年获得省、市企业管理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设立质量管理奖,对评为“省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设立功勋企业家奖励资金,用于企业家奖励、学习考察和健康查体等。
五、深化油地校结合,形成推动产业发展的强大合力
发挥油田市场资源调配作用,鼓励油田优先采购本地企业产品,引导油田长期供货商在东营设厂,完善高端石油装备配套体系。积极引导油田生产单位“退城进园”,搞好闲置厂房、地块的联合开发,为油田存续企业改革发展提供保障。发挥油田科研院所、石油大学在产业、技术、人才方面的优势,推动产学研结合,建设公共研发平台,共同承担国家、省、市重点科研项目。强化油地联合招商,瞄准国内外知名企业寻求合资合作,吸引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石油巨头到我区发展配套加工基地,推动本地企业融入大型油气公司生产、营销体系。
六、加强组织领导,促进石油装备产业健康发展
加强对石油装备产业发展的引导和服务,建立完善区域、部门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成立区加快推进高端石油装备产业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推进石油装备产业发展的工作调度、项目推进、向上争取等工作。每年1月底前,组织有关部门对上年度企业各项指标进行考核,受理本年度扶持资金的申报,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资金扶持安排方案,报区政府研究同意后,按程序拨付。
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原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由高端石油装备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政策参照本意见执行。
2011年4月20日
2012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已经出台
2013年3月20日,山东省财政厅转发了《财政部关于公布2012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3〕34号,以下简称《目录》),其中保留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
一、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必须经财政部批准,重要的政府性基金由财政部报国务院批准。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任何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均无权批准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所列政府性基金项目为,截至2012年12月31日,按规定程序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社会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对于未列入《目录》以及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二、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缴入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此次公布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及今年新增、调整或取消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凡影响年度收支预算执行的,各级应及时作出相应调整,确保基金预算科学合理。
三、2013年1月1日以后新增、调整或取消的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此前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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