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营区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营区财政局
东营区科学技术局 文件
东营区知识产权局
东区财字[2007]96号
关于印发《东营区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直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为落实《东营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促进创新发展的意见》,用好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鼓励发明创造,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研究开发,提高我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区科技进步和经济持续、协调、快速发展,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区知识产权局共同制定了《东营区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东营市东营区财政局
东营市东营区科学技术局
东营市东营区知识产权局
二OO七年十二月一日
东营市东营区财政局办公室
2007年12月1日印发
东营区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东营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促进创新发展的意见》,用好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鼓励发明创造,提高我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专利申请和维护、专利管理、专利保护、专利实施等方面。
第三条 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政策为导向,实行诚实申请、科学评价、公开透明、公平竞争、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办法。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四条 专利的申请和维护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
2、国内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3、国内职务发明专利的维护;
4、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的专利。
第五条 专利管理
1、专利知识宣传与人才培养;
2、区级以上确定的专利推进工程;
3、知识产权对外交流与合作;
4、对经考核符合优秀专利项目、专利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予以适当奖励。
第六条 专利保护
1、专利保护专项行动;
2、执法基础条件建设。
第七条 专利实施
1、专利信息数据平台建设;
2、专利预警机制的建立;
3、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园区;
4、重大专利项目实施试点。
第三章 申请资助的条件和资格
第八条 申请资助的条件
(一)申请专利申请和维护资助的条件
1、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济南专利代办处受理,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的国内专利(申请);
2、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专利,已经申请国家或地区受理并缴纳相关费用的。
(二)申请专利实施项目资助的条件
1、在本区实施的发明专利项目或技术含量较高、市场前景较好的实用新型专利项目;
2、对本区科技发展有重大指导意义的专利战略研究项目。
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获各级专利奖励的项目,以及专利试点(示范)企业、专利明星企业的项目,可优先获得资助。获得资助的企业要纳入全区企业快报系统,每月向区财政局报送企业快报。
(三)专利管理、专利保护等申请资助,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资格
(一)申请专利申请和维护资助的资格
1、资助申请人必须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自然人(含在本区申请专利的外来投资者)的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一件专利有多个申请人的应由第一申请人申请);
2、申请日为2007年1月1日之后,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受理)的国内发明专利,或经国外专利局授权(受理)的国外发明专利;
申请日为2007年1月1日之后,已授权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且具有较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本区产业政策的;
3、列入各级政府计划的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专利的,可优先获得资助。
(二)申请专利实施项目资助的资格
1、申请者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且具备实施专利技术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在本区有实施场地,有必要的设备,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2、申请单位有专门的专利技术研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且科研技术人员占单位人数的30%以上。
第四章 资金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申请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个人,应填写《东营区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并提交相应的附件。
(一)申请专利申请、维持费用资助的附件包括:
1、发明专利提交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证书或实审后不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提交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证书;
2、个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单位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其他相关材料。
(二)申请专利实施项目资助的附件包括:
1、发明专利证书或受理通知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2、专利法律状态认定书;
3、项目实施可行性论证报告;
4、申请资助单位具备实施条件的证明;
5、采用专利权转让或许可方式实施的,应提交合同副本复印件;
6、设立专利机构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办理专利申请、维护费用资助的时间为每年的4月份和9月份;申请专利实施项目资助的时间为每年的4月份。
第十二条 专利申请、维持费用,由区科技局、区知识产权局、区财政局对有关材料审核后,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及时拨付资金。
第五章 专利实施项目评审
第十三条 区科技局、区知识产权局、区财政局根据初审项目特点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专利技术的可行性、先进性、成熟程度;
(二)专利技术实施后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三)申请单位的实施条件、人员素质、管理水平和资信情况;
(四)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第十五条 对评审的项目,专家要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并交区科技局、区知识产权局、区财政局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对通过专家审查的项目,由区科技局、区知识产权局、区财政局进行综合评议,确定资助项目。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区科技局、区知识产权局根据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提出年度资金资助申请,区财政局负责核批年度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及资助申请。
第十八条 区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严格按项目进行管理,建立预、决算制度。区财政局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期进行拨付,同时预留部分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再予以拨付。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各相关单位加强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监督。
第二十条 对拖延、截留或挪用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出,将依照有关法规追究责任,并追回被截留或挪用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材料,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者,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专利实施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合同由区知识产权局与承担单位签订,同时报区财政局。承担单位每半年及项目完成时,要向区科技局、区知识产权局、区财政局报送专利实施项目执行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由区科技局、区知识产权局、区财政局组织专家根据项目合同进行验收,依据专家评议结果,下达验收结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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