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营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科技局
东科字〔2012〕84号
关于印发《东营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各科室、单位,各县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东营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东营市科技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九日
东营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型企业的认定和管理,促进科技型企业的创办、创新和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东政发〔2012〕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市科技局成立东营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部署全市科技型企业认定工作;
(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定科技型企业认定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科技型企业认定工作。
第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实施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二)管理维护科技型企业信息资料;
(三)审定科技型企业认定名单和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五)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东营市科技企业协会应当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和支持科技型企业的科技创新,并协助做好科技型企业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科技型企业的认定对象为:注重技术创新,并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东政发〔2011〕17号)鼓励发展的产业领域内企业。
第七条 现有企业申请科技型企业认定,需具备市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有关条件。对于新创办企业具备以下条件,也可申请东营市科技型企业认定:
(一)以科研人员、大专以上学历的在校或应届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为主在东营市辖区内申办的;
(二)知识产权明晰,具有成熟的科研成果和较强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能力;
(三)有明确的资金来源和一定的产业化基础;
(四)具有可行的企业筹备计划方案。
第八条 科技型企业认定采取企业申请、专家委员会评审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公示、统一发文公布的程序进行:
(一)申请认定企业须向所在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东营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申请表》及其相关证明材料,由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统一报送。
(二)东营市科技型企业认定专家委员会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评审认定,并形成评审认定意见。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通过认定企业进行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发文公布,并颁发《东营市科技型企业》认定证书。科技型企业申请认定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受理评审一次。
第九条 申请科技型企业认定需提供的材料:
(一)现有企业申请科技型企业认定,需提报以下材料:
1、《东营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申请表》(纸质与电子文档各一份);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国税和地税登记证有效复印件;
3、获得授权的专利技术或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证书复印件;
4、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合作的专家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
5、企业盖章确认的企业大专以上人员名册及学历、职称相关证明材料;
6、其它证明企业创新能力和创新业绩的材料;
7、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创新方法试点企业自动获得《东营市科技型企业》认定,只须填报《东营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申请表》,与通过认定的科技型企业同批次发文公布(在发文中备注说明),并颁发《东营市科技型企业》认定证书。
(二)新创办企业申请科技型企业认定,需提报以下材料:
1、《东营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申请表》(纸质与电子文档各一份);
2、申请者及其主要合伙人个人简历(包括学历、学位、职称、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
3、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
4、拟产业化的高新技术成果证明材料;
5、产业化条件证明材料(包括场地、设备、资金等);
6、企业筹备方案及专家论证意见。
第十条 市科技型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委托科技评估评价机构,每3年对科技型企业进行1次综合评估,经评估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科技型企业资格。
第十一条 科技型企业复审须提交近3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企业前3年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和企业前3年研究开发费用报告。
第十二条 市科技型企业实行年报统计报告制度。在次年的1月,企业应将年度报表上报市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作为动态管理列入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已认定的市科技型企业需更名或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的,应及时备案。
第十四条 已认定的科技型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税、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污染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第十五条 参与科技型企业认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科技型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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