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 营 市 财 政 局
东人社发〔2013〕5号
关于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发〔2011〕55号)和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开展创业富民的若干政策的通知》(东政发〔2012〕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发放和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补贴项目:
补贴项目包括:一次性创业补贴、房屋租赁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个体工商户升级为法人企业升级补贴。
补贴申领范围和条件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下列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初次自主创业成功的,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除外):
1.本市登记失业人员;
2.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驻东营大中专院校在校生;
3.外出务工连续6个月以上,返回户籍所在地从事个体经营的本市农村劳动者;
4.自2012年1月1日起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税务登记并办理灵活就业登记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自主创业人员。
(二)房屋租赁补贴
下列人员在符合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条件的基础上,可申领房屋租赁补贴(申领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除外):
1.“4050”人员、夫妻双方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下岗失业人员;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3.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驻东营大中专院校在校生。
(三)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招用人数申请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1.2012年1月1日后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5人以上,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办理用工登记;
2.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补缴)满3个月以上。
(四)个体工商户升级为法人企业升级补贴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可申请个体工商户升级企业法人升级补贴:
自2012年4月1日后注册,距申领时不满两年;
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5人以上,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
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补缴)。
二、 补贴标准
(一)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按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每个创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补贴。
(二)房屋租赁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员,按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不足一年的,按月支付补贴。房屋租赁补贴的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三)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用人单位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四)个体工商户升级为法人企业升级补贴
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企业,按1万元的标准分来年概念等额支付升级补贴。
三、补贴申领程序
(一)申请
1.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需提交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申请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毕业证,其中,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报到证、驻东营大中专院校在校生需提供学生证、返乡农民工需提供本人外出务工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相关材料。
2.申请房屋租赁补贴需提交房屋租赁申请表、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申请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毕业证,其中,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报到证、驻东营大中专院校在校生需提供学生证、经营房屋租赁合同、租赁经营房屋的产权证及相关资料。
3.申请创业岗位开发补贴需提交岗位开发补贴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用人单位吸纳失业人员花名册、招用人员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企业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劳动合同备案表、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及相关资料。
4.申请个体工商户升级为法人企业升级补贴需提交个体工商户升级为法人企业升级补贴申请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更换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相关证明、税务登记证副本、企业法人身份证、企业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招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企业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及相关资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须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二)审核
市直及各县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接到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领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核实和资格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将符合条件人员的有关信息录入“劳动99”三版系统,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并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三)资金拨付
经公示无异议后,属于市直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补贴标准和审核情况,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通过银行将补贴资金拨入申请人账户。属于县区的,由县区财政部门及同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按相同程序办理。
(四)工作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对申请人申报的材料要严格把关,加强实名制管理,逐一进行查验,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已享受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标识。用于补贴的就业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拨付,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对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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