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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2014-07-28 15:56:25      点击:
 

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政发〔20112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9〕36号文件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中小企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和安排社会就业的重要载体。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近年来,我市各类中小企业迅速发展,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调整经济结构、增加财政收入、扩大社会就业、保持社会稳定和增强发展后劲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结构不合理、自主创新能力弱、管理相对落后等问题和矛盾。同时,受融资难、担保难、负担重、部分扶持政策落实不到位等影响,面临的发展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各部门、单位要从加快推进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的战略高度提高对中小企业地位和作用的认识,统一思想,坚持发展大企业大集团与扶持中小企业并举,努力创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明确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重点
  (一)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和企业的市场主体作用,积极组织实施科技创新计划、中小企业成长计划、特色产业提升计划和小企业培育计划,坚持抓大扶小、以小促大,有保有压、强优汰劣,支持先进、淘汰落后,大力推动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大力发展产业集群和优质产品生产基地,不断提高市场开拓能力、经营管理水平、发展质量和效益,在调整中发展、在发展中调整,努力创造大企业“顶天立地”、小企业“铺天盖地”、良性互动、协调发展的新局面。
  (二)发展重点。综合运用各项政策,重点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列入省、市产业集群发展重点的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特色产业镇的建设;信息与计算机产业中的“两化”融合项目;商业服务业中的电子商务、网络营销系统建设和各类展览促销活动;交通运输和物流业中的现代物流方式;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含服务外包)中的管理咨询和培训;农林牧副渔业中的产品深加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助和奖励;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等。
   三、切实解决中小企业面临的突出困难
  (一)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1.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银企开展股权融资、债券融资、融资租赁、应收账款质押、票据贴现、买方信贷、出口创汇贷款、联合协作贷款等多种形式融资。对因原材料和产品资金占压造成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可开展存货和应收账款质押等方式融资。完善中小企业上市培育机制,扩大中小企业上市规模,增加直接融资。完善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政策,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企业。鼓励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设立主要支持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发挥融资租赁、典当、信托等融资方式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稳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规模,积极培育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为中小企业产权和股权交易提供服务。
  2.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鼓励市内各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单独设立专门面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机构,并在民营经济活跃、民间资金雄厚、金融需求旺盛的地区增设机构网点;经监管部门批准,也可设立专为中小企业服务的股份制金融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股份制金融机构;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合作)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支持、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鼓励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市人民银行要将中小企业贷款执行情况纳入金融机构执行货币信贷政策的评估内容,东营银监分局要对小企业贷款单独考核、单独管理。市商业银行和各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要以中小企业为主要贷款对象,投放到中小企业的贷款余额应占到信用总量的70%以上。
  3.完善对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的奖励激励机制。制定信贷奖励激励措施,对中小企业贷款年内月平均比上一年月平均增长较大的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人分别给予表彰奖励。各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要实行有别于大企业的授信标准和监管政策,完善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制度,逐步提高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的规模和比重,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建立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简化审贷程序,优化业务流程。合理制定小企业不良贷款控制指标,按照新的金融企业呆坏账核销管理办法,对小企业贷款损失依法及时核销。市及有条件的县区应设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助资金,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发放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按损失额给予适度风险补助。
  4.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扶持。鼓励设立财政出资和企业、个人联合组建的多层次融资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综合运用风险补偿、奖励补助或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能力。各县区、市属经济开发区至少各设立2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经职能部门批准设立的担保机构,按照当年年末担保总额的5‰给予基础性补助资金,单个担保机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切实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并落实好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进一步完善财产抵押制度和贷款抵押物认定办法,扩大抵押担保物范围。凡是法律不禁止、评估价值较合理、权属较清楚的财产都可以进行贷款抵押。积极采取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质押和林权抵押等新型担保抵押贷款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
  5.发挥中小企业“过桥还贷”资金的作用。市、县区、市属经济开发区设立“过桥还贷”资金运作平台,积极为结构调整的中小企业按时还贷续贷提供接力资金支持。各债权银行原则上不能因企业暂时困难降低企业信用等级、抽回银行贷款。
  (二)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
  1.支持中小企业通过展会开拓市场。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的原则,有针对性地组织中小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种形式的洽谈会、展销会、博览会,帮助企业开拓市场,加大产品和品牌宣传力度,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对市政府统一组织企业参加的中博会、津洽会、国际石油展、哈洽会、西洽会、西博会等大型展销会的摊位费和参展费,由市财政给予一定补助。
  2.支持中小企业拓展国际市场。鼓励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对外贸易、资源合作开发、技术合作与交流、工程承包、劳务合作、境外展览展销和自营进出口业务等活动。对设立境外办事机构,在促进对外贸易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每年由市商务局、财政局认定后,给予奖励。
  3.鼓励销售和使用中小企业产品。发挥流通系统的主渠道作用,鼓励本市批发零售、餐饮企业销售本地中小企业产品。鼓励市内上下游中小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协作,支持同行业企业建立购销联盟。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规定,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制度,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多的参与机会。
  4.支持中小企业提高营销水平。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加强营销网络和营销队伍建设,采用电子商务等现代化手段创新营销方式和方法。引导中小企业加强市场分析预测,把握市场机遇,增强质量、品牌和营销意识,改善售后服务,提高市场竞争力。提升和改造商贸流通业,推广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等现代经营方式,降低市场开拓成本。支持餐饮、旅游、休闲、家政、物业、社区服务等行业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促进扩大消费。
  (三)统筹解决中小企业发展的用地需求。
     提高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产业集群发展用地保障水平。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部门要科学预测中小企业结构调整项目投资和产业集群发展趋势,将中小企业建设用地需求与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保障项目用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致。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将中小企业用地需求纳入其中,增加对科技含量高、资金密集型中小企业用地供应,同时安排一定数量建设用地,以租赁方式供中小企业使用。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为中小企业办理土地抵押、变更、转让等手续,提供土地查询、登记、发证等服务,积极引导中小企业节约用地、合理用地,实现土地集约化利用。对项目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积极落实全市重点技改项目在用地计划上实行“点供”的有关政策。对实施重点技改项目的企业支付地价款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延长缴纳时间,企业在支付部分地价款后可开工建设,原则上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四、进一步增强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一)加快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
  1.支持中小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支持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鼓励支持中小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合作建立技术创新联盟、行业和企业技术中心。大力发展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促进企业之间、企业与高校和科研院所之间的技术交流和合作。积极培育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产品研发、质量检验检测、新产品推广、技术咨询和人员培训等服务。对新创建国家级、省级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资金在按照政策保证重点项目的同时,优先支持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材料等领域技术研发和技术进步项目。
  2.支持中小企业加快技术改造。落实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也要安排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市、县区、市属经济开发区安排的技术改造贴息资金要优先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重点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技术改造,重点推进信息技术改造传统工业的项目。企业仍在使用落后技术工艺及设备的,要限期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进行更新改造。对超期服役的老旧落后设备,要责令停止使用,强制淘汰。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需加速折旧的,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
  3.推进中小企业产业集聚发展。将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发展和省、市工业调整振兴、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高端产业集聚区、山东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紧密结合,继续组织实施产业集群示范工程和特色产业提升计划。按照区域布局合理、特色鲜明、经济结构优化、产业链条完整、配套功能完善的要求,培育一批示范性产业集群,形成区域经济发展新优势。力争到2012年,培育30个营业收入过10亿元、10个营业收入过50亿元、5个营业收入过100亿元的特色产业集聚区。
  4.支持中小企业承接产业转移。各县区、市属经济开发区要结合自身实际,确立中小企业发展重点和主攻方向,优化发展环境,着力打造成为中小企业的创业基地、承接产业转移的主要载体、新型产业和特色产业的聚集区、区域经济的增长极。要强化开发区整体配套功能,改善基础设施,按照工业进园区的要求,积极引导中小投资者进园区创办企业。各单位要搭建创业服务平台,为入园中小企业创业提供高水平专业化服务。
  5.鼓励引导中小企业加快品牌建设。按照创建产品品牌、企业品牌、行业品牌、区域经济品牌的工作思路,鼓励企业创建自主品牌,支持企业申报著名商标,获得经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和山东名牌产品、山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10万元。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参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制定,积极申请质量、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对获得制定和认证权的企业实施奖励和扶持。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鼓励挖掘、保护、改造民间特色传统工艺,提升特色产业。
  6.推进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增加市政府节能专项资金额度,鼓励重点节能减排技术和高效节能环保产品、设备在中小企业的推广应用,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严格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快生产力布局调整,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的过快增长,安排淘汰落后补助资金,支持中小企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推动中小企业实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鼓励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租赁等服务。积极引导中小企业投资发展替代能源、再生能源等新能源和新型工业原材料。在全市选择20家中小企业作为节能减排示范企业,重点支持培育。
  7.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进一步激活民间投资,放宽市场准入,鼓励支持中小企业进入社会公共事业、基础设施建设、金融服务业等法律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重点发展科技研发、工业设计、现代物流、信息咨询、专业市场、金融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积极促进中小企业在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网络动漫、广告创意、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发展。
  (二)提高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1.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加强管理。引导企业抓好企业管理,按照科学、规范、精细、效能的要求,从基础工作入手,建立健全企业的财务、质量、计量、标准化、节能、安全、用工等各项管理制度,并狠抓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按照《公司法》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组织好管理团队,层层落实责任制,实现企业的精细化、无缝隙管理。
  2.加强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和评价体系,完善征信系统,提供方便快速的查询服务。引导中小企业建立良好的信用记录,坚持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构建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中小企业信用意识。有着不良信用记录、税法遵从度低和质量、节能、环保管理差的企业不能评为先进,不能授予荣誉称号。
  3.加强对中小企业各类人员的培训。积极实施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分期、分批、分类培训中小企业管理人员,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积极开展企业待岗人员技能提升或转业转岗培训,培训经费由市财政给予补贴。
  4.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办好中国中小企业山东东营网,联合信息技术企业,深入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开展中小企业信息化管理提升活动。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试点,每年抓一批管理提升的样板企业。引导企业运用信息技术提高研发、管理、制造和服务水平,运用短信平台、呼叫中心、电子商务等提高市场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鼓励信息技术企业开发和搭建行业应用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软硬件工具、项目外包、工业设计等社会化服务。
  五、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扶持力度。
  1.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市、县区、市属经济开发区财政都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年度财政收入状况逐步扩大规模,重点支持中小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推进自主创新和开拓市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不断调整投向,突出重点,进一步发挥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使用效果。
  2.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层报省级地税机关审核批准。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依法申请在三个月内延期缴纳。对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中小企业投资项目,税务部门要按规定给予所得税优惠。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严格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不得违规向中小企业提前征税或者摊派税款。
  (二)努力改进对中小企业的服务。
  1.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统筹规划,完善服务网络和服务设施,积极培育各级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通过资格认定、业务委托、奖励等方式,发挥工商联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和综合服务机构的作用,引导和带动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机制,发展代办业务,引导发展一批协助中小企业办理或代办行政审批事项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快捷、高效、优质服务。建立和完善财政补助机制,支持服务机构开展信息、培训、技术、创业、质量检验、企业管理等服务。
  2.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社会负担。加大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力度,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加大对国家、省取消、停止收费项目或降低收费标准等政策执行情况的督查力度。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公开前置性审批项目、程序和收费标准,严禁地方和部门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通过强制中小企业购买产品、接受指定服务等手段牟利。
  3.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中小企业采取灵活用工方式,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对中小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失业保险补贴。
  4.建立完善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建立健全规模以上中小企业统计和监测分析制度,加强对中小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及时掌握发展动态,加强市场预测和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六、加强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成立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定期研究中小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及时制定解决方案和政策措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建立中小企业问题协调反馈机制,设立中小企业负担举报电话(0546-8332803),及时受理和处理反映的问题,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营造社会共同关注和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东营市人民政府

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