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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2014-07-28 15:52:52      点击:
 

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政发〔201310

                                                                                                                                                                                                      

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着力培育就业增长点。围绕实施黄蓝国家战略,在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着力发展既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又具有较强吸纳就业能力的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中实施有利于发挥劳动力比较优势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技术战略,带动生产性就业岗位增长,努力扩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规模。大力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创造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积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鼓励农业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在安排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和制定产业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扩大就业的需要,探索建立投资带动就业评估机制,更好地发挥投资对就业的带动作用。

(二)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进一步畅通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渠道,将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起来,鼓励企业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当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占企业职工总人数30%以上的中小企业,申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财政优先考虑安排。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年最高10万元标准、期限最长2年、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贷款;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规定条件的,同级财政按现行规定给予相应贷款贴息。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对招收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鼓励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在企业稳定就业。自2013年起,应届本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在我市中小企业稳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的,财政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1万元,所需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分2年补贴到位。

(三)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结合推进城镇化、加强和创新社会社会管理进程,加大财政投入,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发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公共管理及社会服务工作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统筹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等基层服务项目,适当扩大“三支一扶”等项目的覆盖范围,进一步落实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的就业政策措施。积极实施“高校毕业生社区就业计划”,到2015年每个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至少安排1名高校毕业生。切实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积极做好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工作。自2014年起,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在事业单位招聘计划中安排5%左右的岗位定向招聘我市入伍退役2年内(退役时间以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为准)的高校毕业生士兵,按规定参加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择优录用。

(四)支持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开展研究,并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所承担的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

(五)鼓励校企合作和订单培养。对市内高职院校组织应届毕业生在我市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就业人数占本院校当年应届毕业生总数50%以上的,市财政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院校一次性奖励。对市内中职学校和技工院校组织应届毕业生在我市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就业人数占本院校当年应届毕业生总数80%以上的,市财政按每人200元标准给予院校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构筑高校毕业生创业平台。加大大学生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力度。2013年,在中心城建成1处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和3处以上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各县区至少建设1处大学生创业园或孵化基地。到2015年,建立起集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创业孵化、展示交流等功能于一体的示范性创业服务中心,形成“一中心、多基地”的创业服务格局。对被认定为市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50万元。对入驻市级以上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2年以上并吸纳10人以上就业的大学生创业项目,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加大财政扶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和毕业5年期内的高校毕业生(以下并称大学生)到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免费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可由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按每人不超过1800元标准申领创业培训补贴。自2013年起,将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期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办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实际创造就业岗位个数给予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岗位500元,并免收创业大学生2年内相关人事代理费用。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3000元。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大学生以灵活就业形式创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3年期限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根据当地规定的缴费标准和比例按其实际缴费的2/3予以补贴。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在我市初次创业成功的,按每年6000元标准给予房屋租赁补贴,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不足1年的按月支付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在经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大学生,自入驻之日起,享受第一年100%、第二年50%、第三年30%的房屋租赁补贴。

(三)加强信贷支持。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额度不超过10万元、期限最长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合伙经营并吸纳5人以上就业的,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到20万元。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四)落实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除限制性行业外)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大学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大学生申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受出资额限制。鼓励大学生依法以知识产权、实物、科技成果等可评估、可转让的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允许大学生自主创业公司以股权出质融资。放宽经营场所等限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大学生创业人员从事非扰民项目的,可以住所(经厉害关系人同意)、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农村住宅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三、提升高校毕业生职业能力

(一)建立健全就业见习体系。鼓励和扶持规模较大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建立就业见习基地,为有见习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积极引导有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办法,明确见习对象范围、见习基地条件、见习补贴标准、见习考核评估等事项,规范见习活动。要为见习人员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基本生活补贴,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并及时调整基本生活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见习单位和当地财政各承担50%。见习单位应加强见习场所的安全管理,并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支持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积极开展校企合作,组织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帮助其提高就业能力。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定额培训补贴。

四、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一)开展“贴近化”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特点,创新就业服务模式,完善服务措施,采取组织企业进校园、召开专场招聘会和供求洽谈会、开展网络招聘等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方便、快捷、有效的就业服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开展一站式就业服务。建立完善信息服务平台,提供政策发布、岗位信息、网络招聘、远程面试、指导咨询等服务。加强互联网就业服务信息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求职就业行为。完善职业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引导高校毕业生理性求职、用人单位积极招聘、高校科学合理设置专业。

(二)开展就业失业登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已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建立完善就业登记与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费缴纳联动机制,维护劳动者就业权益。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纳入户籍所在地失业人员统一管理,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应届高校毕业生在办理报到手续时同时进行就业失业登记。

(三)开展就业帮扶和就业援助。积极组织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和服务手段,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2013年年底前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做好高校毕业生毕业后的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及时了解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情况,依托基层服务平台,一对一开展就业跟踪服务。对有就业意愿的,及时提供用人信息;对有创业意愿的,组织其参加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的,通过扩大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规模,组织参加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将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作为帮扶重点,认真开展摸底排查,掌握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求职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扶。自2013年起,为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提供不少于2次就业推荐机会,并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500元,所需资金按规定列入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各类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解决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四)大力促进就业公平。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规范签约行为,高校不得将毕业证书发放与高校毕业生签约挂钩。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及时纠正性别歧视和其他各类就业歧视现象。规范国有单位招聘行为,完善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探索建立国有单位招聘信息统一公开发布制度,加强国有企业招聘活动监管,在国有企业全面推行分级分类的公开招聘制度,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加大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后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强化目标责任,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纳入对县区政府政绩考核体系,将回生源地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作为对当地政府的约束性考核指标。要充分发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加大工作调度、检查力度,密切关注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加强分析研判,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各项就业服务工作开展所需经费。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宣传力度,重点宣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和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高校毕业生切实转变就业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将个人发展融入到实施黄蓝国家战略、加快推进“两个率先”进程中。

东营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