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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2014-07-28 15:51:41      点击:
 

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政发[2012]16

                                                                                                                                      

关于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科技型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创业经营主体,主要从事技术研究与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移、技术服务及高新技术产品研制、生产和经营的企业。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经认定为科技型企业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主管全市科技型企业相关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市级科技型企业的认定、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制定、综合管理及协调服务等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科技型企业发展的扶持、服务工作。

  东营市科技企业协会应当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和支持科技型企业的科技创新,并协助做好科技型企业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申请认定科技型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有明确健全的企业组织章程、管理制度,依法经营,具有良好的企业信用,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与设施;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直接从事技术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拥有一定自主研发的技术储备(含授权的专利,登记的科技成果,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新产品,授权转让的技术或专有技术);

  (五)有原始性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再创新等可持续的技术创新活动,有专门从事研发的部门或机构,且每年用于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企业当年销售收入的3%以上;

  (六)企业技术性收入与科技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当年总收入的30%以上;

  (七)自觉开展资源节约或综合利用,推行清洁生产,有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的影响,能源和资源耗费达到国家、省、市相关标准。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市域外的科技人员及归国留学人员领办、创办多种经济成分的科技型企业。积极引导市、县属科研机构和设计单位、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中介机构及有条件的各类企业转变机制,向科技企业转型发展。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以技术入股。技术成果作价出资金额最高可以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70%。技术成果作价出资金额,必须经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科技评估机构评估。

  第八条 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科技型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十条 科技型企业的固定资产符合以下条件,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第十一条 科技型企业可从技术贸易活动所取得的技术性净收入中,提取35-45%(农业方面的可放宽到55%)奖励直接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科技人员。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可从实施该项目3年内,提取新增利润5-10%奖励为实施该项目作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第十二条 支持科技型企业开发和应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对科技型企业利用自用资金自主研发取得的科技成果,经省级以上专家库专家担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的专家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国内先进水平的,由财政分别给予一定的研发补助。具体资金补助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制定。

  第十三条 对科技型企业获得市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项目,优先推荐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

  第十四条 鼓励科技型企业自行或与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合作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等科技创新平台和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中心等科技服务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国家创新驿站),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由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从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设立院士工作站,按照《东营市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扶持。

  第十五条 鼓励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到科技型企业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做好人事代理工作。科技型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按照企业职称评聘的有关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并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科技型企业加快人才培养、引进。对科技型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享受我市有关人才引进优惠政策。企业的科技人才被评为“黄河口学者”的,按照《关于实施“黄河口学者”工程的意见》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积极引导科技型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科学化、现代化、规范化发展。

  第十八条 加快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提供设计、信息、研发、试验、检测、新技术推广、技术培训等服务。积极引导管理咨询、注册咨询、会计事务、审计事务、法律援助、人才培训、国际技术转移等社会服务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

  优先鼓励和支持科技评估机构对科技型企业的创新能力、科技计划项目完成情况、科技成果价值开展评估。

  第十九条 积极开展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工作,促进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的有效对接。支持单位或个人成立多种经济成分的科技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科技风险投资公司,为创业初期科技型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在创业板及其他板块上市融资。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2年8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8月15日。《东营市关于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1999年11月17日,市政府令第49号)同时废止。